地價稅之課稅範圍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易言之,境外之土地非地價稅課稅範圍。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地價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計算後公告。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地價稅之課稅基礎原則上是按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地價為準,但申報地價不得超過公告地價之120%,不得低於公告地價80%,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
地價稅採用基本稅率、一般土地累進稅率及特別稅率。基本稅率千分之十適用於公有土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等。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一般土地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適用累進稅率:
用地別 | 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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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地稅率 | 一般土地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 |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 | 1.5% | |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 | 2.5% | |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 | 3.5% | |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 | 4.5% | |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 | 5.5% |
下列情況可適用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 特別稅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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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 | 0.2% | 僅適用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
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0.2%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0.6% | 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按0.2%課徵;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 |
符合土地稅法或土地稅減免規則可免徵或減徵地價稅之土地,茲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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