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我國來源之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係以就源扣繳方式履行納稅義務;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在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不論非居住者取得何種我國來源所得,皆不能列報免稅額及扣除額。
非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不超過90天者(非居住者居住國家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者,一般可延長至183天),其自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可不視為我國來源所得。
「所得稅法」稱我國境內居住者,指下列兩種:
居住者應於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間辦理前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2024年度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為145,500元
納稅義務人除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可減除特別扣除額,下列為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之額度:(若列舉扣除額之各列報項目金額於法定限額內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
標準扣除額
2024年度納稅義務人單身者扣除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262,000元。
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2018年度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居住者股利所得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或得選擇以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依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1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3年起,分3年平均課徵所得稅。
最低稅負制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個人若屬非居住者;或屬居住者但未享受投資抵減且無應加計之各項減免稅金額,或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750萬元(2024年度起)以下者,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個人之基本稅額申報以一戶為單位,其中個人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個人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2024年度稅率結構分別如下:
2024年度 級距(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
---|---|---|
0 – 590,000 | 5% | 0 |
590,001 – 1,330,000 | 12% | 41,300 |
1,330,001– 2,660,000 | 20% | 147,000 |
2,660,001 – 4,980,000 | 30% | 413,700 |
4,980,001 以上 | 40% | 911,700 |
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擇優選擇以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列舉減除從事該職業之必要費用,包含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惟每項每人可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3%為限。
計算範例
假設(2024年度):
項目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
我國來源課稅所得(或給付額) | $4,782,000 | $5,000,000 |
減除: | ||
免稅額(每人97,000×3人) | 291,000 | 不適用 |
標準扣除額 | 262,000 | 不適用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000 × 1人) | 25,000 | 不適用 |
所得淨額 | 4,204,000 | 5,000,000 |
稅率 | 30% | 18% |
1,261,200 | ||
累進差額 | ( 413,700 ) | ( - ) |
應繳納之所得稅 | $847,500 | $900,000 |
註:居住者在當年度被扣繳之稅款,可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扣抵;非居住者係採就源扣繳。
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應於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時,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及其他加計項目後之基本所得額減除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須就差額部分繳納所得稅,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者,並得於限額內扣抵。
註:「海外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係指海外已繳納稅額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擇其低者。「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 海外所得 ÷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計算範例
|
例1 | 例2 | 例3 |
---|---|---|---|
海外所得 | 3,500,000 | 3,500,000 | 6,000,000 |
境內所得 |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0,000 | 5,500,000 | 5,500,000 |
特定保險給付 | 0 | 1,000,000 | 1,000,000 |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 0 | 1,500,000 | 1,500,000 |
非現金捐贈金額 | 0 | 500,000 | 500,000 |
基本所得額 | 5,500,000 | 12,000,000 | 14,500,000 |
基本稅額(B) (基本所得額-750萬)×20% |
- | 900,000 | 1,400,000 |
一般所得稅額(D) (綜所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
260,000 | 1,136,000 | 1,136,000 |
B≦D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B>D者,其差額(E) |
- | - | 264,000 |
海外稅額扣抵(C) | 176,000 | ||
實際繳納之基本稅額 (E)-(C) |
88,000 | ||
總稅負(D)+(E)-(C) | 260,000 | 1,136,000 | 1,224,000 |
|
假設海外已繳納稅額為300,000,則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1,400,000-1,136,000)×6,000,000÷9,000,000=176,000 |
註:上開釋例,係依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計算。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規定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於實際轉讓時按全部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另該員工自取得股票之日起,持有該股票且繼續服務於該公司2年以上,得按「取得時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較低者課徵所得稅。
外國公司發行予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額,於認股權執行年度,課徵所得稅:
其他所得=(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認股價格) ×(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在臺居留天數 ÷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總天數)
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2021年修正;同年7月1日開始施行,相關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下列交易所得,應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
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取得成本- 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個人應於下列日期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居住者
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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