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後香港或「九九」後澳門之公司可否在臺營業?有無特別限制?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第41條及第41條之1、外國人投資條例、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相關規定。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
- 因此,香港或澳門之公司,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適用者,現行實務視香港或澳門公司為外國公司,可於申請認許後,在臺申設分公司營業,與其他國家相同,無特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