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第41條及第41條之1、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維護與促進臺港澳金融保險往來關係為政府之既定政策,故「九七」、「九九」後仍歡迎香港、澳門的銀行和保險機構來臺設立營業據點。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公司組織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
1.香港或澳門銀行得準用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許可在臺設立分支機構。有關申請資格、申請程序、應備書表及所得經營之範圍,均與其他外國銀行在臺分支機構完全相同。詳細申請手續請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電話:(02)89689999,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2.香港或澳門保險機構得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來臺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或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來臺設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公證人分公司。詳細申請手續請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電話:(02)89680899,網址:http://www.ib.gov.tw】。
3.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及稅捐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