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其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
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則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辦理申請。
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二、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三、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資料來源: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