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批發工作,資本額或營業額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規定。資本額之證明文件請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營業額證明則請檢附每年度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每月(每2個月)申報1次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2、403 或 405 報表)。
二、經勞動部與相關單位資料介接,當年9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得予免附營業額證明文件,惟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資料來源: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