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受聘僱在臺工作,應先與該公司(雇主)簽訂聘僱契約,經雇主準備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外國人始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入出境及移民署辦理居留證。若該外國人已於國內,且持有效簽證入國者,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手續;若持免簽證或落地簽證者,需先向外交部換發簽證後,再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由勞動部成立單一窗口辦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有關學歷及工作經驗限制,申請來臺工作期限、次數限制,仍須依個案情形(例如:國別、申請類別)審理條件不同。
詳細內容請上網查詢: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