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均需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由專人送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收件窗口辦理,或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電話:886-2-89956000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案件,已可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送件,請多加利用。
但下列情形例外:
1.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2.下列特定區域之廠商,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向其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2)科學園區內之廠商,可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可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4)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廠商,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許可。
(5)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廠商,可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二、外國人停留期間在30日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其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1.從事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履約工作者。
2.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所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3.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
4.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
三、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
資料來源: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