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受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1、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2、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其作業方式為:該協力廠商以G1(外貨進口)報單進口該項原料,經「加工」後,申報F4(自由港區與他自由港區、課稅區間之交易)報單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使其成為自由港區事業之供營運貨物後,再委託區外加工。該協力廠商得憑前揭F4報單造具退稅申請書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定之退稅標準及外銷品沖退稅相關法規向海關辦理退稅。
進一步資訊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