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產創條例內留下有關投資獎勵項目內留有研發投抵一項
請參閱第十條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 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 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如需更多細節,可參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的產業創新條例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