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分工,外國人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未達10%股權,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投資事業公司登記機關若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則逕向該等單位提出申請)。
二、前述所稱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之計算方式,如係認購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則以該次所認購股數除以增資後全部已發行股份大於或等於10%。但依相關標購辦法標購取得上市櫃公司股份之情形,尚非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得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