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商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投資者,投資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得申請結匯。
相關規定:
第 11 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僑外投資人依僑外投資條例投資者,投資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得申請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