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案件,業自96年4月1日起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申請程序及書表格式請洽下列管轄國稅局:
一、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為其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二、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為其營業代理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三、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但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四、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為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_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