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所依據的法令係107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及106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105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104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等。
港資則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另依同條例41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之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如果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則其來臺投資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若非前述規定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