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得為台灣地區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有哪幾種?
- 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人)。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 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 權。
-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 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經經濟部核准設立之公司。)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陸 資公司)。(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 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經經濟部核准設立之 公司。)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網站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答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