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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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來台投資有幾種型態?
- 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經濟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相關公司登記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大陸地區或外國(間接陸資)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經濟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大陸公司營業主體許可或外國公司認許(間接陸資)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辦事處:大陸公司或外國公司(間接陸資)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許可及辦事處報備。
- 商業: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先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預查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後,再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及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惟此種型態僅限於大陸地區自然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