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如擬來臺投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陸資許可辦法)規定,陸資如投資國內非上市、非上櫃、非興櫃公司(含新設及現有商號),無論投資金額多寡,亦無論獨資或合夥,申請人應填具投資申請書(陸A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本會事先提出申請。
二、依據陸資許可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申請投資之許可及後續轉讓,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授權書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第三地區外國法人之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認證;第三地區外國法人之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大陸地區自然人在國內居留期間亦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惟自然人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指持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得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無須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由本人於申請書簽名,並檢附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影本,逕送(寄)本會辦理。
三、另有關陸資來臺投資之業別項目及限制條件,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正面表列;可先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下載【陸資投資正面表列】(路徑:陸資來臺投資>投資法規>下載「參考文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行業標準分類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對照一覽表」),之後搜尋業別項目是否屬開放之正面表列,如搜尋不到,則表示未開放;至於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與限額之規定,則視各營業項目是否有備註限制條件,倘無,則陸資持股比例及投資金額即無限制。
四、依據陸資許可辦法第13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含負責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