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以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前項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之投資事業為限。
三、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以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者為限。
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附表四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審查表)。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