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商來台投資如何取得土地?
僑外商來台投資取得土地之方法相關法令規範於土地法、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等辦法中,其要點說明如下:
- 可申請取得土地之投資事業範圍
- 住宅
-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 教堂
- 醫院
- 外僑子弟學校
-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 墳場
-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括:
- 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 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住宅及大樓之開發;工業廠房之開發;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海埔新生地之開發;公共建設之興建;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 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 取得土地之範圍限制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見第四項說明),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若為第一項第 8 點之投資項目,則須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14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法人者,應加附該外國法人依我國法律規定認許之證明文件。
- 投資計畫書──應載明計畫名稱、土地所在地點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計畫內土地者,應加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耕地者,應加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但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
- 其他相關文件──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於申請人併案或前送審之投資計畫案已檢附者,得免附。
- 其他注意事項
-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申請之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 外國人申請第一項第 8 點性質之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申請取得之土地,其使用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變更及土地開發者,仍應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
進一步資訊請參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之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