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商型態
商業
大陸地區投資人,可透過設立商業之方式,獲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後,向各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得以在臺灣營業。
公司
「公司法」規定有4種類型之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陸商最常設立之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大陸地區投資人可透過投資既有之公司或設立新公司之方式開始在臺灣營業,陸商企業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另有規定者外,可為臺灣唯一之法人股東。
陸商之分公司
陸商獲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得以分公司之方式在臺灣營業。
辦事處
陸商企業在臺灣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開放業別項目
目前臺灣已開放陸商來臺投資408項業別項目
經濟部於2009年6月30日先開放第一階段陸商來臺投資開放項目192項,2010年5月20日再開放銀行、證券、期貨等12項,2011年1月1日配合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開放其他運動服務業1項,2011年3月2日開放42項,2012年3月30日開放161項,累計開放408項。
開放項目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項、公共建設43項等共408項,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陸商投資核准
法源依據
-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許可辦法」)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投資人及認定標準(「投資許可辦法」第3 條)
- 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來臺投資者。
- 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投資者。
※第三地區陸商公司之認定標準係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 陸商直接投資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
- 陸商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為下列之一者: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投資行為(「投資許可辦法」第4 條)
- 持有臺灣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 櫃公司股份。
- 在臺灣設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投資人依臺灣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投資臺灣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出資之種類(「投資許可辦法」第7條)
- 現金。
-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如重整債權、合併、收購及分割股權)。
投資申辦流程
設立公司
公司名稱預查
-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設立公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預查
陸資投資許可
- 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電話:02-3343-5700)。
審定投資額
- 投資獲准後,投資人得憑核准函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並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
公司設立登記
- 設立公司者,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未達新臺幣5億元,依所在地向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灣省部分)申請。若投資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 臺灣已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規定,除部分特許行業外,公司資本額只要足夠支應合理的開辦成本即可。
- 公司設立登記
營業登記
-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工廠登記
- 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登記。若設廠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商業
商業名稱預查
-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商業中文名稱,設立商業(獨資或合夥事業),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商業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商業名稱。
- 商業名稱預查
投資許可
- 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電話:02-3343-5700)。若投資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審定投資額
- 投資獲准後,投資人得憑核准函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並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
商業設立登記
- 設立商業者,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設立登記。
- 商業設立登記
營業登記
- 向商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商業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商業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分公司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投資人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中文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預查
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外國公司有 控制能力者於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分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
陸資公司認許、資金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大陸公司認許、資金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營業登記
-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工廠登記
- 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登記。若設廠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辦事處
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
- 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取得核准報備函。
稅籍編號申請
- 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編號。
許可業務
-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於報備表之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並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業務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