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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

發展台灣金融服務業成為區域及全球金融中心

2005年1月1日,政府推出旨在提升台灣十二項服務業的四年計畫,其中又以金融服務業最為重要,而國內外投資人也一直密切注意政府對於金融服務業所提出的發展策略及遠景。

「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方案」扮演了未來四年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的旗艦計畫及主軸。此推動方案,以「開放、創新、效率」為原則,建構與國際接軌且充分支援產業發展之金融環境與法制,全面提高我國金融服務業之國際競爭力,積極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為目標,並以「健全總體金融環境」、「推動區域籌資中心」、「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多樣化金融服務」,以及「強化金融市場體質」等五大策略,研提50項因應措施。該項計畫的目標包括:

  • 預計到2008年,金融服務業產值佔GDP比重由11.5%提高至13%;
  • 未來有1至3家本土銀行可成為區域具代表性的金融機構;
  • 外資持有股票佔總市值比重由18.8%提高至25%;
  • 國際企業及機構來台籌資金額倍增﹔
  • 資產證券化發行量成長四倍;
  • 整體金融機構資產總額成長30%以上。

為促進外資在台灣金融服務業的重要性,並加快金融業的規模化國際化腳步,2004年10月20日,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議通過行政院經建會提報的第二階段金融改革目標,目標計畫包括2005年底前,整併出三家市占率超過10%的金融機構,官股金融機構由目前12家減半為6家,2006年底前,整併14家金控減半為7家,此外,為加速台灣金融業國際化,將積極引進外資投資者,至少會有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百分之百持股經營,或赴國外掛牌上市。

政府為達到以上目標而迅速採取的若干措施,例如打銷呆帳、降低銀行業逾放比等,在在展現出政府對於發展及提升台灣金融服務業的決心。同時,本國銀行的平均逾放比已由2002年的超過8%,降至2007前半年的2.5%以下,顯示資產品質已大幅提升。第二次金融改革已經促成數十起合併案,但到2007年3月為止,台灣仍然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2006年外資以前所未有的規模投入國內金融業,為金融市場整併帶來新動力。外資入股本國銀行的案例包括日本新生銀行入股日盛金、美商奇異資融入股萬泰銀行、新加坡淡馬錫銀行入股玉山金等,此外還有第一宗外資對本國銀行的併購案,也就是渣打銀行收購新竹商銀。到2007年4月,美商花旗銀行完成與華僑銀行的併購協議,接著在2007年6月間,荷蘭銀行則標得了台東企銀。

政策變革

為積極推動台灣成為亞太金融中心,台灣所有金融政策朝開放、自由、高效率及國際化不斷的努力。迄今,下列幾項政策已有明顯的成效:

  • 境外金融市場完全自由,境內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擴大外匯市場、境外金融市場及外幣拆款市場的深度及廣度,扮演在台設立國際金融機構據點,發揮區域性籌款中心的功能。中、長期目標,則是擴大債券及股票市場的規模,提升市場紀律及效率,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透過金融中心的運作,投資者可以不受地域、時間的限制而自由買賣各國證券市場的有價證券、債券、掛牌的認股權證,並增加個人投資理財的工具,活絡市場。
  • 持續放寬外資投資台灣資本市場限制:我國對於外資投資台灣證券市場,目前僅保有低度的管理措施,以因應特殊狀況發生時之需要。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以及國內企業募集資金之多樣化,外資管理已朝放寬投資範圍及擴大外資參與層面等方向努力,例如過去以現貨商品為主,已逐步朝開放外資可從事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此外,外資過去以參與次級市場為主,也允許其擴大至發行市場之私募、特定人認購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新金融商品應募活動,以擴大吸引外資參與我國資本市場。
  • 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業於2002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財政部並積極依據該條例授權訂定相關子法或協調相關單位修改其他相關規定,其中包括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並發行證券化商品之架構設計、開放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公開招募或私募之證券化商品等。此外,目前已有數家本國銀行積極研擬與經驗豐富之外國金融機構合作,規劃推出證券化商品,未來本部亦將協助解決相關問題,適時核准其發行相關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吸引外資來台投資。

將台灣進一步提升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

政府近年來因應金融機構國際化的挑戰,已積極朝以下幾個方向,推動相關重要措施。

  • 我國金融市場、金融監理制度與國際趨勢接軌,如資本適足率符合巴賽爾銀行資本適足率協定的新規範(BASEL II)。
  • 推動強化公司治理之政策,持續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制度。
  • 放寬引進國外金融人才的限制。
  • 鼓勵金融機構合併,擴大台灣金融服務業的整體規模,並提高經營效率。

此外,為提升台灣金融服務業的監理架構及行政效率,政府正採取下列措施:

  • 朝向單一法規單一監理方向:全球金融發展走向「跨業」的金融集團已是必然結果,未來的趨勢即是法規隨市場機制走向單一監理方向,此一變革也讓過去各別訂定的金融法規遭到淘汰。
  • 研議訂定一個功能別取代業務別的「金融服務業法」:這項規劃工作相當具有挑戰性,必須整合國內諸多金融相關法令,如銀行法、證交法、信託法等。金管會將在二年內研擬完成「金融服務業法」,希望作一個比較週全的規劃和考量,以符合未來金融服務業多樣化的市場需求。
  • 監理模式由各分業管理轉向功能性監理:上述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建制一個以功能別取代業務別的法制環境。

台灣、香港、新加坡、南韓金融市場重要指標

地區
(2006年底的經濟規模/人口)
台灣
(100%/100%)
香港
(53%/31%)
新加坡
(37%/20%)
南韓
(249%/214%)
上市家數
(計至2007年1月底止;南韓包括Kosdaq在內)
687 1,164 461 1,689
2006年證券市值佔GDP比率 134.0% 591.9% 220.3% 90.0%
2006年證券市場總成交金額(百萬美元)
(較上年增加)
736,469.4
(25.8%)
832,400.1
(79.3%)
180,242.7
(54.8%)
1,342,085.8
(10.9%)
2007年5月底之本益比
18.47 16.94 15.61 14.48
2006年金融業生產毛額/GDP
(台灣為2007 Q1~Q2平均值;南韓為2007年Q2資料)
9.95 16.2 11.08.0
2006年金融業就業比率
4.1 5.3 6.0 3.3(1)
2006年外資持有股票占總市值比重
(台灣計至2007年7月)
31.25(2) 36.0(3) 35.9(4) 35.16
2007年亞洲前300大銀行 銀行入選家數 34 18 3 13
前300家占300家的資產份額 5.4 5.5 2.0 6.5
銀行平均規模係以台灣銀行平均規模做為基本計算單位
(台灣=1)
1 2.12 4.67 2.78

註解:(1)2002資料;(2)包括直接與間接投資;(3)市場成交量;(4)持有股份。

資料來源:金管會、亞洲週刊、2006年WFE年度報告、香港、新加坡、南韓官方網站。

 

台灣競爭優勢

台灣金融服務業的規模相對龐大,且市場對於精進商品的需求相當強。除了具備強健的經濟基本面,以及擁有惠譽標準普爾授予的高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台灣的金融服務業同時兼具下列競爭優勢:

  • 台灣的金控公司已經以跨越金融服務領域的方式從事經營。
  • 台灣金融產業以往的逾放問題已經明顯改善,有利進行合併與收購。
  • 台灣多數企業具有高競爭力及經營彈性,使其有能力快速因應新商機。
  • 台灣外匯存底高、外債少,資金充沛。

 

投資機會與市場潛力

外國銀行在台已享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與本國銀行站在同一立足點上競爭。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即可比照本國銀行經營全功能業務。此外,外國銀行可依據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投資我國之銀行;其中如以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方式持股或為處理問題機構需要,外國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者,股權最高可達100%。另,外國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如已具有以控股公司方式經營管理之經驗者,且信譽卓著,則不必先在我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即可以國外金融機構母公司名義,向財政部申請持有銀行100%股權。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我國已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提供同類金融機構合併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明定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及處理不良資產之機制。外國金融集團可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來臺併購我金融機構。由於大中華地區的財富規模十分可觀,因此台灣有潛力成為區域資產管理中心,並為全球最富裕的個人及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另一個契機來自新近建立的勞退基金市場。台灣的勞退新制由2005年7月開始實施,讓金融機構可以管理每年約美金100億元規模的勞退基金。

為了進一步加強台灣的國際競爭力,並發展成為區域性的金融服務中心,台灣於2005年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修訂,並於2006年1月13日生效,修訂重點在促進公司治理、擴展證券業者的營運範圍,並與國外的管理單位建立更密切的合作關係,例如以簽署合作備忘錄與強化互助等方式進行金融犯罪的防治。

在21世紀產業逐漸東移的今天,要想進軍國際金融舞台,台灣實為首選之地。在台灣設立發展亞太地區金融中心,作為從事跨國金融業務的據點,不但可以掌握亞太地區金融新情勢、建立高效率、具規模之國際金融部門,並可延伸對亞太地區經貿的觸角,擴大發展營運中心的利基。因此,以台灣資本市場所具備的變化快速特色來看,台灣不乏發展區域投資銀行服務的機會。

 

外商投資成功案例

渣打集團(Standard Chartered Group)

英國的渣打銀行集團(www.standardchartered.com.tw)有超過150年的歷史,在許多世界成長最快的市場從事銀行業務,並於50個以上的國家建立起綿密的全球網絡,擁有超過1,400個辦事處(包括附屬、聯營及合資形式)。

渣打銀行同時在倫敦證交所與香港證交所上市,僱員人數近6萬名,來自超過一百個不同國家。

渣打銀行於1985年在台北開設第一家分行,之後又於高雄與台中設立分行。2006年渣打集團公開收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這是首宗外資對台灣本國銀行的收購案,並使渣打銀行成為台灣最具知名度的國際銀行。這宗收購案於2007年7月完成,合併後在全台灣擁有86家分行,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營運。

花旗集團(Citigroup Inc.)

花旗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集團,在一百多個國家為約2億客戶服務。花旗銀行於1965年在台灣設立第一家分行,目前台灣花旗銀行共有11家分行、3,350名員工,是台灣獲利能力最佳的外商銀行。這個來自美國的銀行集團率先在台灣推出財富管理服務,將台灣的銀行服務推升到新的境界。

花旗集團於2007年4月間與華僑銀行達成併購協議,將有55家分行納入花旗在台灣的分行網絡中,並成為台灣第13大的銀行。在此併購後,花旗銀行又更進一步,取得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許可。

荷蘭銀行(ABN-AMRO Bank)

荷蘭銀行為一知名國際銀行,其歷史可遠溯至1824年。以第一類資本的規模而論,荷蘭銀行排名歐洲第八大銀行,世界第十五大銀行,並在全球52個國家設有3,700家分行,雇有全職員工逾11萬人,總資產9,860億歐元(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

荷蘭銀行在台灣有30年的歷史,包括1988年時併購美國大陸銀行,及1999年併購美國銀行在台灣的消費金融業務。目前荷蘭銀行在台北、板橋、台中、高雄共設有五家分行。荷蘭銀行於2000年6月投資約新台幣53億元取得我國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光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達100%股權),可見該金融集團在臺投資深具信心。

荷蘭銀行於2007年6月嬴得台東企銀的政府標案,這使得荷蘭銀行在台灣的分行數,由原先的5家,一舉推升到37家。

英商香港上海匯豐集團(HSBC Group)

匯豐集團在遍布歐洲、亞太區、美洲、中東及非洲的77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逾9,700個辦事處,客戶約1億1千萬名,於2005年6月30日,其總資產逾14,670億美元,是世界最大的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之一。匯豐股份在倫敦、香港、紐約、巴黎及百慕達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股東約200,000名,來自全球約100個國家和地區。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匯豐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以美國存託證券形式買賣。

匯豐在台灣的歷史應回溯至1885年在淡水指定代理商推展業務,並於1984年在台北正式設立分行。目前匯豐銀行一共在全台設有八家分行,包括台北、建國、板橋、天母、桃園、台中、台南及高雄分行。匯豐集團在台灣的主要子公司包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匯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匯豐詹金寶亞洲證券有限公司、匯豐詹金寶亞洲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恆生銀行台北辦事處。英商香港上海匯豐集團下之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HSBC Asset Management (Europe) Limited)於2001年5月蒐購我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所持有之中華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之52.87%股權,約投資新台幣33億元現金(1億300萬美元),充分表示該行致力在臺擴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決心。

 

此外,2002年已有超過15家國內外資產管理公司(AMC)紛紛設立,協助國內金融機構處理壞帳(NPLs)之帳面金融已超過新台幣1,600億元。由外資來臺設之AMC計有澤普世資產管理(Cerberus Asia Capital Management)、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Asia Ltd)、立富資產管理(Boss)、GMAC Commercial Mortgage Japan, K. K.、美林集團(Merrill Lynch)、台灣衡豐、龍星昇(Lone Star Asia-Pacific)、奇異資融(GE Capital)、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AG)、Salmon Brothers、Colony Capital Asia Ltd.等,這些公司都積極進行標購國內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實際投資金額已超過新台幣270億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站、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花旗銀行網站、荷蘭銀行台灣網站、渣打銀行網站、匯豐銀行台灣網站、Taipei Times

 

(2007年9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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