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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政府為扶持具經濟上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持之產業,獎勵外人或國人增加投資於該等產業,以促進台灣整體產業升級,並有助於新興產業未來之發展,盡而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是以,政府業以提供5年免稅或股東投抵之租稅優惠供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之公司選擇,若其於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2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

申請程序

  •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 經工業局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但有申請展延者,其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4年。投資計畫完成後,公司應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核發完成證明之機關則視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而定

獎勵方式

1.股東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自認股或應募之第4個年度起5年內分別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

  • 營利事業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個人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限度內,抵減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個人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 前述之租稅抵減率,自2000年1月1日起每隔2年降低1%。例如,2004年及2005年之抵減率為8%

申請程序

  • 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應於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3年後,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 前述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始認股或應募股東(不問法人或個人)繼續持有記名股票3年以上者,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前項證明書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2.公司之5年免稅

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2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述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前述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屬新投資創立之公司,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屬增資擴展之公司,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 第二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2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4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前三項仍適用
  •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於免稅期間屆滿之日前,公司將其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與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受讓之公司於受讓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其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得由受讓之公司繼續享受

申請程序

擇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應於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免徵額之計算要點

為計算免稅所得額,財政部曾以若干函令釋示不同產業之計算要點。下列為其主要規定:

  • 公司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載之各項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所得為限
  • 公司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正確獨立計算,且合理分攤營業費用及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依其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 公司無法依前述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者,其免稅所得額得就下列公式擇一計算免稅所得額:
    • 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
    • 採增加銷貨量公式計算

詳細之定義與公式,請參見財政部發佈之各計算要點。以下為計算應納稅額之簡例:

全年營業所得額 = NT$1,000,000
免稅所得額 = NT$500,000
課稅所得 = NT$1,000,000 – NT$500,000 = NT$500,000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 × 稅率 – 累進差額 = NT$500,000 × 25% - NT$10,000 = NT$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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