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政府每年依台灣各鄉鎮實際之經濟發展情況,選擇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特定鄉鎮內之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20%範圍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租稅優惠;以2004年度公告地區為苗栗縣竹南鎮、頭份鎮等鄉鎮。
關於前述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見行政院訂定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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