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提供此獎勵,倘若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提供相關租稅優惠,以獎勵民間參與國家整體建設,提升全民生活品質,維持國家長遠進步。
申請程序
- 經主辦機關將公共建設之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 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擇優評定之
-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
獎勵方式
1.股東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前述營利事業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前述之記名股票者,得自認股或應募之滿4個年度起5年內分別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者,得依下列規定者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民間機構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前述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4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3.新設備、新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支出之抵減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抵減之:
- 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
- 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 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述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4.間接租稅獎勵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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