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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營運總部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的公司,其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和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該公司得以優惠價格取得公有土地。

申請程序

  • 公司適用營運總部之租稅獎勵,應於適用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 依前述規定取得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之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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