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請程序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
- 依前述規定取得符合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證明函之外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當年度適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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