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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

為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於2003年7月23日由總統公佈生效。目前在台灣經行政院核准並已開始營運的自由貿易港有基隆自由貿易港區及高雄自由貿易港區。

自由港區事業係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自由港區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於運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課徵關稅、貨物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在自由貿易港區經加工、產製之產品,按運出港區時之型態,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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