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並考量廠商建廠及試運轉期間並無營收,自2002年5月1日起擴大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措施,將租金優惠延長為六年,即提供承租廠商前二年免租金,第三、四年採審定租金六折,第五、六年採審定租金八折,第七年起回復原審定租金之優惠措施(○○六六八八方案);如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抵充應繳之價款。
本方案實施後,成效超出預期,450億元之額度提前用罄,惟廠商仍有承租需求之意願表達。為促進產業繼續投資,經濟部先於2004年5月將450億元之額度擴增至600億元,復於2004年12月再加碼300億元,並核定本優惠措施擴大實施至2006年12月31日。
至2005年4月28日止,已有637家廠商租用375公頃土地,土地金額為588億元,投資額約為2,452億元,創造3,643億元產值,提供43,746個就業機會。
本措施適用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
彰化濱海、雲林科技、斗六擴大、台南科技、中壢、台中幼獅、高雄臨海、高雄大發、岡山本洲、花蓮和平、宜蘭利澤: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五股標準廠房、台中科技大樓:
中壢工業區標準廠房: 年租率百分之四
承租人倘於承租期間內,申購該承租工業區土地,其前所繳之租金總額可無息抵充應繳價款,惟其抵繳應繳價款之比例以70%為上限(各工業區實際抵繳比例依各工業區公告出租要點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