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得請求政府參與其投資計畫,但政府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49%。
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1條規定之要件者。
參加投資之股權比例以全部官股不超過49%為原則,並於投資目標達成後,開發基金轉讓股權於民間,回收資金循環運用。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一般民間申請投資案件,經分析評估後,先提交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再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參加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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