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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辦事處與工廠之設立

申請程序

來台投資之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設廠或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及代表處分別有不同的申請程序。

設廠

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時,先選定在台公司名稱,並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在一般地區(即加工出口區與科學工業園區以外之地區)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電話:+886-2-3343-5700)提出投資申請。

設立分公司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事業預查核准後,向該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投資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分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設立代表辦事處

只須向經濟部商業司報備,取得核准報備函。

 

獲准投資後,即可憑核准函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辦理資金審定完成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建廠及申請水電等手續。

 

審理作業時程

目前審理作業平均時程如下:

  • 凡投(增)資金額未逾新台幣5億元且非屬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者,審核時程2 ~ 4日。
  • 凡投(增)資金額逾新台幣5億元未逾15億元且非屬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者,審核時程3 ~ 5日。
  • 凡投(增)資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或屬併購案,或屬貸款投資,或屬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之重大投資申請案者,審核時程10 ~ 20日。
  • 跨國併購案,或異常案件者,審核時程20 ~ 30日。

 

請參考:僑外投資案件申請流程與審理作業時程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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