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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草擬離島免稅店辦法

2008 年 4 月 2 日

財政部為推廣旅遊觀光業,正規劃制定台灣離島(澎湖、金門、馬祖)免稅店設立辦法。

財政部表示,台灣離島免稅店應能創造高達2億元的商機。目前,有興趣在離島設立免稅店的商家必須擁有5千萬元的資本額,但此規定將在未來放寬。

離島建設條例新增第10條之1後,帶來在外島發展免稅店的機會,該條款允許在澎湖、金門與馬祖設立免稅店。

根據財政部的辦法,離島居民及搭乘飛機往返離島的旅客,可以在免稅店購買最高金額達2萬元的免稅商品。購物者必須出示機票及身份證明文件才能在免稅店購物。

財政部也要求離島免稅店販售的商品必須限於菸、酒,以及化妝品、皮包與手錶等精品,以區隔當地特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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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活動」專區插圖:報刊金融市場行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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