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4 月 2 日
財政部為推廣旅遊觀光業,正規劃制定台灣離島(澎湖、金門、馬祖)免稅店設立辦法。
財政部表示,台灣離島免稅店應能創造高達2億元的商機。目前,有興趣在離島設立免稅店的商家必須擁有5千萬元的資本額,但此規定將在未來放寬。
離島建設條例新增第10條之1後,帶來在外島發展免稅店的機會,該條款允許在澎湖、金門與馬祖設立免稅店。
根據財政部的辦法,離島居民及搭乘飛機往返離島的旅客,可以在免稅店購買最高金額達2萬元的免稅商品。購物者必須出示機票及身份證明文件才能在免稅店購物。
財政部也要求離島免稅店販售的商品必須限於菸、酒,以及化妝品、皮包與手錶等精品,以區隔當地特產業務。
轉寄這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