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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與結匯

問題一、僑外投資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如何課徵?
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採屬人兼採屬地主義課稅,其課稅方式如下: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應辦理結算申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扣繳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取得非扣繳所得者,應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不適用結算申報之規定。
  •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其他相關規定,請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之賦稅法規服務

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就納稅義務人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按其係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作為區分,並不因納稅義務人為外國人或本國人而有不同。相關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規定如下:

  • 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按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 非居住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按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就源扣繳所得稅。

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相關規定,請詳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網站外僑稅務,或高雄市國稅局網站外僑稅務

問題二、請比較中華民國與亞、美、歐主要國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答:

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不高,目前名目最高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僅高於香港之百分之十六,而與新加坡之百分之二十四.五相當,茲就我國與亞、美、歐主要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列表比較如下:

中華民國與亞、美、歐主要國家之營利事業所得比較表
國別 公司所得稅(%) 國別 公司所得稅(%)
美國 35 加拿大 27
丹麥 30 英國 30
法國 33.3 德國 25(1)
韓國 27(2) 日本 30
新加坡 24.5(3) 中華民國 25
香港 16 馬來西亞 28
澳洲 30 紐西蘭 33
資料來源:公司所得稅稅率資料來自 Corporate Taxes 2002-2003 Worldwide Summarie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註:
  • 需另附加5.5%統一捐。
  • 居住者公司需另行繳納附加稅,其為應納稅額之10%。
  • 自申報2002年所得開始適用,2003年稅率為22%。
  • 上述稅率資料,不包括地方所得稅。
問題三、中華民國與那些國家已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答:

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止逃漏稅及促進實質關係,我國一向積極與其他經貿往來密切國家,洽簽租稅協定,截至2006年5月底,我國已與30個國家或地區簽訂單項或全面租稅協定。

  • 全面性租稅協定:計與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甘比亞、印尼、馬其頓、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塞內加爾、新加坡、南非、史瓦濟蘭、瑞典、英國、越南等16個國家正式簽定生效。
  • 海空國際運輸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與加拿大、歐聯、德國、以色列、日本、韓國、盧森堡、澳門、荷蘭(海、空運各1)、挪威、瑞典、泰國、美國等14個國家或地區簽署。

有關各協定之具體內容,請詳財政部賦稅署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問題四、僑外商來台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所得課稅上有無差異?
答:

僑外商來台投資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時,因非屬盈餘分配,免再就源扣繳所得稅。至於僑外商來台設立子公司,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其稅後盈餘分配時,應就分配之盈餘,就源扣繳所得稅。

問題五、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之稅賦優惠為何?
答:
股利扣繳優惠
華僑或外國人經核准投資者,其股利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非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者,其股利扣繳率自然人百分之三十、法人百分之二十五。
遺產稅減免(僅華僑適用)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估定之遺產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問題六、外商在台灣營運的利潤匯回母國,有無限制?
答:

僑外投資人依僑外投資條例投資者,投資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得申請結匯。

問題七、中華民國之外匯管理措施為何?
答:

我國外匯管理已依市場機能運作,資金進出相當自由。目前,對於未涉及新臺幣兌換之純外幣資金進出已完全自由;而涉及新臺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有關商品、勞務之外匯收支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本交易(包括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均已完全自由,僅對短期資金進出有結匯金額之規定:

  • 公司、行號及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 公司、行號及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及五百萬美元者,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 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問題八、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應如何辦理結匯?
答:

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應分別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核准。

華僑及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准來台投資,其投資本金之匯入,投資孳息或受分配盈餘之匯出,及經核准轉讓股份、減資或撤資等資金之匯出,均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辦理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問題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人是否享有結匯之權利?
答:

僑外投資人依僑外投資條例投資者,得依規定申請結匯。

  • 投資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
  • 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者、及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
  • 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從其核准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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