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分支機構可分為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各業別或新增分公司之最低資本額標準外,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經濟部九○、十二、五商字第○九○○二二五三四九○號令參照)
經濟部商業司服務項目及辦理時間如次:
| 服務項目 | 辦理時限 | ||
|---|---|---|---|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4天 | ||
| 本國公司 | 設立登記 | 6個工作小時 | |
| 變更登記 | 增資、減資、合併 | 9天 | |
| 變更組織 | 3天 | ||
| 名稱、所營事業變更 | 3天 | ||
| 修改章程、改選董監事 | 3天 | ||
| 經理人登記 | 2天 | ||
| 遷址 | 2天 | ||
| 解散登記 | 2天 | ||
| 外國公司 | 認許、指派代表人報備 | 8個工作小時 | |
| 變更認許、指派代表人變更報備 | 6天 | ||
| 抄錄或閱覽登記資料 | 3天 | ||
| 資格證明核發 | 3天 | ||
| 應附文件 | 注意事項 |
|---|---|
| 申請書 |
|
| 其他機關核准函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所營事業依法需經許可者,是否檢附許可文件。 |
| 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 |
|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 |
|
| 公司章程(含中文譯本) |
|
| 股東會或董事會請求認許之議事錄(含中文譯本) |
|
|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 |
|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含中文譯本) |
|
| 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含中文譯本) |
|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
| 分公司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
| 認許事項表 |
|
| 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 |
|
應注意事項:
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董事之國籍、住所已無限制之必要,2002年11月12日新修正公司法,業經刪除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董事長、副董事長之國籍、住所限制。至於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華總一字第九○○○二一八九二○號令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
另按本部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商字第○九○○二二五六○二○號函令:廢止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二一四一二號令:
。茲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特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股票需公開發行
綜上,股票是否需公開發行,係屬企業自治事項,且僑外商來台投資之事業同時適用。
營運總部之申請程序為何?
依據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四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