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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範疇與保障

問題一、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範圍(項目)有無限制?
答:

目前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項目開放程度已達95%以上,除少數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考量及法律明定或國際協定予以禁止以及部分特許行業加以有條件限制外,均予以開放,故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項目採負面表列方式管理。

詳細資料參見本網站僑外投資類法規--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問題二、華僑或外國人所投資之事業是否會被徵用或收購?
答:

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如下:

  •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
  •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在開業二十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

詳細資料參見本網站僑外投資類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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