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事業,須先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或外國人投資條例
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若設立分公司者,則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認許。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請流程及其他投資相關事宜請參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流程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及外國人投資條例
辦理。亦可利用傳真機撥02-23959505依傳真回覆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投資新案代碼為104共六頁,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相關代碼為103共十一頁)。
華僑或外國投資人於申請投資時,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計師服務中心或該會第一組承辦人員。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
投資人身份證明文件:
投資人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代理人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自然人,但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代理人。
投資人為法人者,必須委任代理人。
投資人之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外或其駐台單位認證,內容須載明投資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明確的授權代理事項。當地若無我國駐外單位者,可由我政府授權單位或經當政府單位或法院認證。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取得相關資訊;亦可利用傳真機撥02-23959505依傳真回覆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
投資人須先依規定檢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持許可函向來往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後持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經核准後持審定函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有關投資審查期限,略述如次: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取得相關資訊。
除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部分項目有外資持股比率限制外,非屬負面表列項目者,並無外資持股比率之限制。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取得相關資訊。
依僑外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若投資人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核准展延,每次以展延半年為原則。
詳細資料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取得相關資訊。
華僑或外國人應先經核准投資設立事業後,填具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
有關申請書表、應備文件、申請須知等,可至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查詢,或電洽0800-808011。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三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其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