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外商在台子公司、外商在台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等)在給付下列所得時應辦理扣繳:
| 所得類別 | 扣繳稅率 | |
|---|---|---|
| 居住者〔註1〕 | 非居住者〔註2〕 | |
| 公司分配的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的盈餘淨額 | - | 25%,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則為20% |
| 薪資 |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 | 20% |
| 執行業務報酬 | 10% | 20% |
| 佣金 | 10% | 20% |
| 利息 | 一般為10%,短期票券的利息則為20% | 20%,短期票券的利息亦同 |
| 租金 | 10% | 20% |
| 權利金 | 15% | 20% |
|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 | 15%;若為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則按給付全額扣取20%。 | 20%;若為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則按給付全額扣取20%。 |
| 財產交易所得 | 無,但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申報之。 | 非居住於中華民國的個人為35%,在中華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也沒有營業代理人者為25% |
| 其他所得 | 無,但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申報之。 | 20% |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