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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扣繳稅款

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外商在台子公司、外商在台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等)在給付下列所得時應辦理扣繳:

所得類別扣繳稅率
居住者〔註1非居住者〔註2
公司分配的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的盈餘淨額-25%,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則為20%
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20%
執行業務報酬10%20%
佣金10%20%
利息一般為10%,短期票券的利息則為20%20%,短期票券的利息亦同
租金10%20%
權利金15%20%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15%;若為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則按給付全額扣取20%。20%;若為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則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財產交易所得無,但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申報之。非居住於中華民國的個人為35%,在中華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也沒有營業代理人者為25%
其他所得無,但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申報之。20%

 

註:

  1. 納稅義務人為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2. 指納稅義務人為不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也沒有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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