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課徵營業稅時,若僅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中的加值額部分予以課稅,則稱為加值型營業稅,其稅率最高可為10%,最低可為5%,而目前現行的稅率則為5%。
以下為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
1. 外銷貨物。
2. 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給過境或出境旅客的貨物。
4. 銷售給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以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5. 國際間的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則以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的國家為限。
6. 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 銷售供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的貨物或修繕勞務。
現行規定中有32項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當銷售免稅貨物給買受人時,無法從買受人收取稅額(此為銷項稅額);此外,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免徵營業稅的項目如下:
1. 出售之土地。
2. 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以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3.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4. 銷售供國防單位使用的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的偵察、通訊器材。
5. 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及純金的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包含在內。
6.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定的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所提供的研究勞務。
7.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的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8.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的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自保費收入中扣除的再保分出保費,與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及健康保險提存的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退保收益與退保收回的責任準備金則不包括在內。
營業人若申報下列溢付稅額,則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予以退還:
1. 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所溢付的營業稅。
加值型營業稅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的營業稅額(=銷售額x稅率)。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款之外所收取的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的營業稅額不包括在內。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須支付的營業稅額。
可扣抵進項稅額: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的下列憑證: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依規定被視為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
不可扣抵進項稅額:下列各項營業人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購進的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規定所須的憑證者。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但若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則不包括在內。
3. 交際應酬所用的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所用的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留抵稅額:在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導致溢付稅額時,可以繼續留抵,作為下期營業稅申報時扣抵之用。
加值型營業稅之申報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均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下一期開始的15天之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應納營業稅額,則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舉例而言,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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