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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稅: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則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納稅義務人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其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則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土地之課稅增值額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漲價倍數為基礎而實施的累進稅率及優惠稅率,目前累進稅率介於20%至40%之間。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若符合相關之規定,可享有10%的優惠稅率。

符合下列情況者,可免徵或減徵其土地增值稅:
1.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 政府出售或政府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以及政府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
3. 經過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建廠者,若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則得以用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此外,若土地所有權人在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也適用上述規定,但若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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