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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稅:地價稅

凡已規定地價之都市與非都市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地價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計算而公告規定,這稱為公告地價。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若土地設有典權,則為典權人;
3. 若承領土地,則為承領人;
4. 若承墾土地,則為耕作權人;
5. 若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則為管理機關;
6. 若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則為管理人;
7. 若為分別共有,則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可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1.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 權屬不明者;
3. 無人管理者;
4.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地價稅之完稅價格(稅基)原則上是按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地價為準,但申報地價仍應以政府之公告地價為基準,不得超過公告地價之80% ~ 120%。

地價稅的稅基為「累進起點地價」,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七公畝之平均地價計算。

地價稅採用累進稅率或優惠稅率計算,一般累進稅率的級距由1%至5.5%。下列情況可適用優惠稅率:

目的 優惠稅率 備註
自用住宅用地 0.2% 僅適用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公共設施保留地 0.6%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自用住宅用地按0.2%計徵。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等 1.0%


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2.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實際從事試驗工作,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主管機關證明者,減徵50%。
3.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免徵地價稅。
4.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免徵地價稅,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50%。
5. 供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軍事機構、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6.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則依下述規定減徵地價稅: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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