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了解政府主管機關與營利事業登記程序
外資企業有許多不同型式,在營利事業登記的各項過程中,可能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的許可與管理權限。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http://www.dois.moea.gov.tw)不僅是推廣與協助對台投資的主要機關,同時也負責幫助投資者在執行投資計畫時,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各商業與貿易組織協調。
在投資計畫進行至正式設立事業單位的階段時,核准與登記外資企業的過程會牽涉到經濟部的另外兩個機關,也就是投資審議委員會與商業司。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
http://www.moeaic.gov.tw)負責審查與核准所有外國對台的投資計畫;任何在台設立事業單位的過程,初步一定會經過這一關。經濟部商業司則負責在申請正式核准在台灣投資成立事業單位之前,對營利事業名稱的預查申請進行協調。此外商業司也處理所有分公司與代表人辦事處的營利事業登記程序,以及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之公司(子公司)或獨資公司的登記。
依提出申請之營利事業性質不同,核准與登記的過程也可能牽涉到經濟部的其他機關,包括工業局(
http://www.moeaidb.gov.tw)、國際貿易局(
http://www.trade.gov.tw),及其他特定產業推動辦公室。需特別注意的是,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內的投資及營利事業設立程序,則分別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http://www.epza.gov.tw)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http://www.sipa.gov.tw)為主要的協調機關。
經濟部最近更建立了一個營利事業登記及聯合作業的平台,使多項申請程序皆可在這個單一網站上進行: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目前仍在整合原有各自獨立的申請程序,未來則將是商業和產業營利事業登記及管理的單一窗口。
中小型企業在通過商業司及投資審議委員會的營利事業名稱預查作業,並取得投資許可之後,其餘商業登記或核發執照的程序一般則由地方政府層級執行。
後文的「如何設立事業單位」一節將詳述設立主要四類事業單位的各項重要步驟,包括特定的申請程序、所需文件、主管機關聯絡資訊,以及可能產生的費用。
營利事業設立地點與分區考量
如同多數已開發國家的規定一樣,何種營利事業可於何處設立,或者何種商業活動可於何處進行,都有規範與限制。在「如何設立事業單位」一節中所述者皆假設已選定適合的營利事業設立地點,不過在後文「特別產業」一節中仍提供了一些與產業分區相關的資訊。
負面表列
雖然台灣多數經濟領域都已自由化,並且開放產業供外國投資,但仍有下列產業禁止或限制外國人與海外華僑投資。
「禁止投資產業」包括可能會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造成負面影響的產業,或是法律禁止的產業,例如農經、農耕、漁撈、狩獵、郵遞、廣播、電視等。
「限制投資產業」指的是海外華僑或外國人的投資必須經官方核准的特定產業,例如電力供應、證券、期貨等。
在經濟部投審會的網站(
http://www.moeaic.gov.tw)上有一份「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文件可供參考。
特別產業
後文中「如何設立事業單位」一節所針對的是在台灣設立事業單位所需的登記程序;至於涉及特別產業的營利事業,則可能有其他的規範與限制。以下簡單說明四種特別產業:電信、環境顧問/工程、醫藥設備配銷,以及資本市場。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與第二類兩種。第一類電信事業包括固定電信網路服務、行動網路服務及衛星通訊網路服務,外國投資上限為60%。第二類電信事業包括語音、數據與視訊的網路傳輸服務,外國投資沒有上限。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的經營執照由行政院交通部(
http://www.motc.gov.tw)核發。
環境顧問公司必須取得特別的環境顧問服務許可。環境工程公司除需有合格的環境工程人員外,也必須符合廢棄物處理法規與地區性的區位規範。設立許可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及各地環保局核發。
醫藥設備配銷商必須符合幾項規定才能在台灣合法販售藥品。西藥販售的申請必須由合格的藥劑師提出,傳統中藥販售申請則要由合格的中藥師提出。醫療器材的配銷也要有特別的許可,申請書中必須包括配銷商的公司或倉儲資訊。這些產業的規範制定與執照核發由行政院衛生署(
http://www.doh.gov.tw)執行。
資本市場
證券投資基金公司與證券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可以在台灣設立事業單位,但必須申請特別許可並提供詳細的營業內容資訊。要取得該種許可,申請者必須符合持股、管理與資本額幾項要求。行政院財政部(
http://www.mof.gov.tw)負責該種許可的核發。
居留與工作許可
具有獨資公司負責人身份的外國人並不會自動取得在台灣居留或工作的權利,而是依其投資額與移民的狀態而定。在「簽證、居留與工作許可」一節中有更多資訊可供參考。
如何設立事業單位
外國在台灣投資設立的事業單位最普遍的類型有:
• 分公司
• 公司(子公司)
• 代表人辦事處
• 獨資公司
在台灣設立何種類型的事業單位,取決於所提出申請事業的營業項目及活動,以及投資者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與稅務。台灣當地的法律或會計事務所應可協助您決定最佳的投資計畫。附帶說明,在台灣合資事業並非法人,所以通常會以組成共有公司的方式來執行合資事業的營運。儘管可以設立上述四類以外的其他類型事業單位(請見本章結尾的說明),本指南僅著重上述四類及其個別的設立程序。
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通常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型式組成。有限公司指的是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另兩種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
有關申請書語文及文件證明之注意事項:所有的申請書都必須以中文填寫,以外文(意即非中文)撰寫的文件應附上中文譯本。於某些情況下,以英文撰寫的文件亦可。文件有時亦需經由申請者當地之中華民國台灣領事館所公證或證明。相關要件於下述之設立程序中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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